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添加曾用名有什么规定?

我想在自己的身份信息里添加曾用名,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我看民法典里可能有相关内容,可自己又不太懂法律条文。所以想问问,民法典对于添加曾用名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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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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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未直接针对添加曾用名作出具体规定,但和姓名权相关的规定可以作为理论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公民拥有自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有变更姓名并添加曾用名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不过,关于添加曾用名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详细要求,通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和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公民变更姓名后,原姓名就会作为曾用名记录在户籍档案中。 一般来说,在户籍管理实践中,添加曾用名需要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添加曾用名的合理理由,比如因为使用曾用名参与过重要事务、曾用名有特定纪念意义等。同时,需要提交能够证明曾用名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例如旧的证件、文件、学校记录等。户籍登记机关会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会在户籍信息中添加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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