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家民用核设施相关单位附近居住,最近有点担心如果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造成损害,责任该怎么划分。想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此有啥规定,像责任主体是谁,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有没有免责情形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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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致害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现代社会中,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在能源供应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一旦造成损害,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因此,法律对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致害责任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当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或者核材料泄漏等情况,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文清晰地界定了责任主体和免责情形。 从责任主体来看,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对象。这是因为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和核材料负有管理、运营和安全保障的义务。例如,核电站的运营公司,如果发生核事故导致周边居民受到损害,该运营公司就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而关于免责情形,法律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一是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这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超出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控制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营运单位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二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如果受害人是故意让自己受到核设施或者核材料的损害,那么营运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在处理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纠纷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与核设施或核材料致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营运单位如果主张免责,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符合免责条件。 总之,民法典关于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合理界定了营运单位的责任范围。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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