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跨区域预缴的三个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在外地承接了一个项目,听说要进行跨区域预缴,但是不太清楚这其中的基本内容。我想知道跨区域预缴的三个基本内容到底是啥,具体包含了哪些方面,这样我才能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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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区域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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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预缴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时,按照规定需要在经营地预先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跨区域预缴的三个基本内容。 首先是预缴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需要预缴增值税。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只要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也需要进行预缴。比如,一家建筑企业注册地在A市,在B市承接了一个建筑项目,就需要在B市预缴相关税款。 其次是预缴税款计算。对于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对于销售不动产,一般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最后是预缴时间和申报要求。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预缴期限,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时间通常是在取得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预缴税款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预缴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比如,建筑企业在项目地预缴了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当期增值税时,可以将预缴的增值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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