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问题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个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得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种借贷关系通常基于双方的信任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借条上没写要利息,后来张三找李四要利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张三。 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其他情形,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利息的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举个例子,如果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那么约定的利率超过12%的部分,法院就不会支持。 此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但预先扣除了5000元利息,实际给乙95000元,那么本金就按95000元算。 在逾期利息方面,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明确利息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