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规定?


在了解民法典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首先,从产权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也需要通过登记来确立其合法归属。如果被拆迁人获得了拆迁安置房,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比如,李大爷家拆迁后拿到了安置房,只有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这房子才从法律意义上真正属于他。 其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常会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户型、交付时间等。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拆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协议约定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但三年过去了还未交付,被拆迁人就有权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对于安置房的质量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房中,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方进行维修、整改等。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被拆迁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安置房出现墙体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被拆迁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关于安置房的使用和处分。被拆迁人在取得安置房产权后,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某些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拆迁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安置补偿协议履行、质量保障以及使用处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