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道路施工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路过一段正在施工的道路,不小心掉进了施工方没设置警示标志的坑里,身体受了伤。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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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中道路施工责任的规定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道路施工责任的概念。道路施工责任就是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方的一些行为或者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施工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道路施工过程中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施工方在道路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比如没有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警示灯、防护栏等,导致行人或者车辆受到损害,那么施工方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施工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施工方要证明自己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如果不能证明,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另外,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如果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窨井盖缺失,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有人掉入受伤,管理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受到损害的一方来说,如果因为道路施工而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可以要求施工方或者管理人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如果造成了残疾或者死亡,还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受害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失和施工方或管理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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