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没有设置警示牌造成他人摔伤该如何定责?
我路过一条正在修路的路段,由于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牌,我不小心摔了一跤,身上多处受伤。现在我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责任该怎么划分,我能向施工方要求赔偿吗?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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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修路未设置警示牌导致他人摔伤的情形中,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施工人,简单来说就是负责修路这个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有义务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比如“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的牌子,还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像拉上警戒线等。如果他们没做到这些,导致有人摔伤,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对伤者的损害负责。 对于伤者而言,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在这个没有警示标志的修路路段摔伤的,就有权利要求施工方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也就是治疗摔伤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像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误工费,如果因为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耽误工作所损失的收入也能要求赔偿;护理费,如果伤者需要他人照顾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应由施工方承担;此外,还有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不过,如果伤者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明明看到有点异样却还是不小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伤者自己可能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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