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规定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利益,还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利息相关事宜,那么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例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没有写利息的事情,那么李四还款时只需归还本金即可。 其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比如,甲和乙都是普通自然人,他们在借款时只是口头大概说了有利息,但没明确具体利率,之后又无法就利息达成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就视为没有利息。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那么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12%。超过这个上限的利息部分,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 同时,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保障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