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法律层面,探视权是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关键的要点。首先,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法定的探视权,这是一项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例如,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有权利去看望孩子,母亲不能随意剥夺父亲的这一权利。 其次,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律提倡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适的探视方案。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一天,或者在特定的节假日进行探视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的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出发点,做出合理的判决。 另外,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探视权。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存在暴力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况,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暴力倾向得到纠正、疾病治愈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 总的来说,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既保障了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权利,又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在两者之间寻求了一个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