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证人出庭需申请人申请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遇到个民事纠纷要打官司,想让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证人出庭让申请人申请这方面有啥规定。比如要在啥时间申请,申请的时候要交啥材料,我该咋操作才符合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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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里,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需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了规定。 首先,关于申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让法院和其他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为证人出庭做好准备。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可能不会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其次,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这些信息有助于法院判断证人是否能够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有效证言,以及证人出庭是否有必要。 最后,法院的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或者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作用,就会准许申请,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必要,或者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无关,就会驳回申请。 对于证人出庭的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保障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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