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诉讼一律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经济纠纷要打官司。我听人说民事经济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我担心如果有些情况不是这个原则,而我没搞清楚,可能会对我的官司不利。所以想问问,民事经济诉讼是不是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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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并非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举证原则,它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甲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对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如果我是受害者,我主张对方企业的污染行为导致我的损害,这时不需要我去证明企业的污染行为和我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是由企业来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我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有部分情况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所以,在民事经济诉讼里,“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参与诉讼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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