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性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什么?


物质性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是民法领域中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重要概念。 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享有的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通俗来讲,就是与我们身体紧密相关的一些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它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他人不能非法剥夺。例如,故意杀人就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身体权强调的是对身体完整性的维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像未经他人同意剪掉他人头发,就属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健康权则关注的是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心理健康,当他人的行为导致我们身体生病或者心理出现问题时,就可能侵犯了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就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它的范围更广,除了包含上述物质性人格权外,还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姓名权赋予我们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他人不能冒用我们的姓名进行活动。肖像权让我们对自己的肖像有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我们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名誉权保障我们的社会评价不被他人恶意诋毁,荣誉权则保护我们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被非法剥夺。《民法典》对这些具体人格权都有相应的保护条款。比如,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物质性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益的保护体系,为我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