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上有纪念意义价值的物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有一张祖辈传下来的全家福照片,对我们家族意义重大。最近照片在一家照相馆修复时被损坏了。我想知道在民法里,像这种有纪念意义价值的物是如何认定和保护的呢?我能要求照相馆给予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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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中,有纪念意义价值的物指的是那些承载着特定人特殊情感、回忆,具有精神层面重要意义的物品。这类物品可能在物质价值上不高,但在情感价值上却无法用金钱衡量。比如家族祖传的老照片、结婚时的录像带、与已故亲人相关的唯一遗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有纪念意义价值的物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物品与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的关联性,以及这种关联所带来的情感价值。比如上述提到的家族全家福照片,它见证了家族的历史和传承,对于家族成员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情感价值。 当这类有纪念意义价值的物受到损害时,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有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物品的纪念意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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