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恶意串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感觉对方和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迹象。他们好像私下达成了某种协议,来损害我的利益。我想知道在民事诉讼法里,对于恶意串通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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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通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法院查明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对于他们通过这种不正当手段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会支持的。而且,根据恶意串通情节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以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要是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就会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也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恶意串通达成的,那么这个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在诉讼中你怀疑对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让法院来查明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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