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在法律层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劳动争议和普通民事争议在管辖规定上是不同的。劳动争议通常要遵循特殊的处理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如果是走劳动仲裁这一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当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后,进入到法院诉讼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 然而,如果在特定情形下,劳动报酬纠纷已经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比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此时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劳动者是接收货币一方,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所在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就有可能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一般的劳动报酬纠纷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大多遵循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则,但当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时,存在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