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是怎样进行的?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法院会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会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这就好比我们要判断一件商品是否靠谱,得先看看它是从哪儿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会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比如,如果电子数据是从正规的、安全的平台获取的,其真实性就更有可能得到认可。如果电子数据的来源存在疑问,比如是从一些不可信的、容易被篡改的渠道获得的,那么其真实性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会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就像警察抓坏人,得按照法定程序来,不然证据可能就无效。如果电子数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比如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收集,那么该电子数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是否保持了数据的完整性也很重要。如果在收集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进行了修改、删减等操作,那么其真实性也会受到质疑。 再者,会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有紧密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的电子数据如果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关键事实无关,那么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此外,还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不会仅仅依据单一的电子数据来认定事实,而是会将电子数据与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如果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其真实性就更有可能被法院认可;反之,如果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那么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和判断。 总之,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过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以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准确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