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失信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让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还钱或者完成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却故意不做。比如张三欠李四的钱,法院判决张三还钱,张三名下有房产、存款等足够的财产,但就是拖着不还,这种情况就符合该条规定。
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这是指被执行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阻止法院的执行工作。例如,王五在法院执行其财产时,伪造了财产转移的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执行人员,不让执行工作正常开展,这就属于这种情形。
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有些人通过和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从而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赵六为了不还钱,和朋友孙七编造了一个债务关系,把自己的财产“抵偿”给孙七,以此来躲避债务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以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按照规定报告,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比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李八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李八却故意隐瞒自己有一辆豪车的事实,这就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
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些限制,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比如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周九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周九却不顾限制乘坐了,就属于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个协议,法院也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例如郑十和债权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但郑十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按照协议还款,就会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
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这些限制措施能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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