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是区别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更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A地交货,那么A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因为这份合同发生纠纷,甲既可以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A地的法院起诉。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丙为自己的汽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后来汽车在B地发生了保险事故,丙既可以向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B地法院起诉。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例如丁持有一张汇票,汇票上载明在C银行付款,因该汇票发生纠纷,丁可以向C银行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如一家公司在D地有主要办事机构,那么因为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就由D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戊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从E地到F地,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戊可以向E地、F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比如己在G地被他人伤害,那么G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己可以向G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庚乘坐的飞机在H地发生事故,飞机最后降落在I地,庚既可以向H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I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管辖法院选择,方便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诉讼。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更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