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婚姻法会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在我国,《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违反婚姻家庭编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多种民事责任。 首先是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若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过错方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变卖并转移钱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再者是扶养费支付责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比如,一方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拒绝提供生活费用,患病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此外,在亲子关系方面,如果存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并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婚姻家庭编中对相关权益的保障和对违反义务行为的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