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常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它就像是法官了解案件真相的眼睛,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下面为您介绍一些民事诉讼证据的常识。 首先,我们来看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参与案件的人对案件情况的说明;书证是用文字、符号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合同、借条等;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存在、形状、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像被损坏的物品;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等资料;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意见,比如笔迹鉴定、伤情鉴定等;勘验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其次,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法院采纳。这主要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篡改的。比如提交的书证不能是经过涂改的,证人证言不能是证人编造的。 再者,关于证据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欠自己钱,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倒置。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被告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最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很重要。当事人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等措施来保全证据。 总之,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常识,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参与民事诉讼时,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收集、提供有效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