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结论性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当案件中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都不太懂的时候,就会找专业的鉴定人来给出专业的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保障了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的参与权。 那么鉴定结论有什么作用呢?它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中的专业事实。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和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等存在争议,这时就可以通过医疗鉴定得出专业的结论,法官依据这个结论来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在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的案件中,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也能作为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关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判断,有几个方面需要考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关键。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更具有可信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这为我们判断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此外,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情形,比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等。 在民事诉讼中运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鉴定程序的进行,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同时,要关注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充分利用鉴定结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