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里,管辖恒定原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管辖恒定原则就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一旦取得管辖权,那么在这个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不管后来发生了什么变化,比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改变,或者行政区域变更等,法院的管辖权都不会受到影响,仍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管辖恒定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级别管辖恒定,另一个是地域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不会因为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而改变原本确定的级别管辖法院。比如,按照最初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之后诉讼标的额因为一些原因大幅增加了,只要一开始基层法院有管辖权,那这个案件还是由基层法院审理,不会移送到上级法院。这一原则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恒定是指,案件受理后,诉讼标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发生变化的,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例如,甲起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乙的住所地在A地,A地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之后乙搬到了B地居住,但A地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并不会因为乙住所地的变更而改变,仍然由A地法院继续审理。这一原则也能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找到依据,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管辖恒定原则的存在是有重要意义的。它能够避免因管辖变动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保障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想象一下,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各种情况的变化而频繁变更管辖法院,那会使诉讼变得非常复杂和漫长,当事人要重新适应新的法院环境,法院也要重新熟悉案件情况,这显然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所以,管辖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了诉讼活动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