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也被叫做再审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时,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纠正错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几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件,法院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再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另外,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