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证据规则全文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一系列准则。它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以及查明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明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自己去收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介入调查收集证据。 再者,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会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最后,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合理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就有可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相反,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民诉法证据规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规则,合理收集、运用证据,以保障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