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对证据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怎么回事,这些规定会对我的案件有什么影响,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据要怎么提供才符合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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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制定的规定。 在证据的种类方面,它涵盖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种类各有特点和证明力。比如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信件等就属于书证。 对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证据的质证环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方面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另外,关于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提供、审查和判断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让案件能够基于准确的事实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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