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关于证据都有啥规定。像什么样的东西能当作证据,证据要怎么提供,有啥要求之类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说说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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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根据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明方式上有所不同。例如,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视听资料则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对于证据的提供也有明确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告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则需要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再者,涉及到证据的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对于证人证言,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程序。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最后,关于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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