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作证的规定。 首先,关于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意味着,只要是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意思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证人。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知晓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司员工,就可以作为证人。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这是为了让法院提前了解证人情况,合理安排庭审。 然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保障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让证人更愿意出庭作证。 接着,证人作证的方式。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这有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最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因作证而受到的人身安全威胁等提供保护。同时,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毁灭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规定,旨在保证证人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