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害姓名权有哪些民事救济方式?

我发现有人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给我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通过哪些民事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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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救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民事救济方式。 首先是停止侵害。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如果侵权人正在实施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比如持续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宣传等,受害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受害人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 其次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侵权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例如,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澄清事实。《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再者是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这种方式有助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化解矛盾。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最后是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对于财产损失,如因他人冒用姓名签订合同导致受害人经济受损,侵权人应当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当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民事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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