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的分类与特征内容是怎样的?


合同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除了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外,还应履行的其他辅助性、附随性义务。 从分类来看,合同附随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通知义务,指的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及时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通知对方。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如果提前交货,就需要及时通知买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就明确了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 其次是协助义务,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助,以促使合同目的实现。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等必要的协助。这同样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仅关注自己的利益,而要为对方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再者是保密义务,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等就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保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尽到保护对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从特征方面来说,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它是附随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的,不能独立存在。主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核心义务,附随义务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是主给付义务,通知货物交付时间等附随义务是为了让交付货物这一主给付义务顺利履行。 同时,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它不像合同的主给付义务那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合同可能产生不同的附随义务,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合同,在不同的交易场景下,附随义务也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合同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虽然合同附随义务可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仍然要履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为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性提供了依据。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