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的理论分类是怎样的?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支付的金额。下面来介绍一下损害赔偿金的理论分类。 首先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简单来说,就是让受害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通常就是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其次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之外,为了惩罚侵权人或违约人的恶意、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额外支付的赔偿金。它的主要功能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例如,在一些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如果生产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严重伤害,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生产者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再者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金。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当事人对合同或某种法律关系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当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而进行了一定的行为,并且因为对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而遭受了损失时,就可以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比如,甲为了与乙签订合同,进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乙最终拒绝签订合同,那么甲可以要求乙赔偿其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这就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金。 最后是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金。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利益的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或其他利益,但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这些利益无法实现,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要求赔偿期待利益损失。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营收益,但由于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获得这些收益,那么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期待利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