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债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的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主要指的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乙就可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若甲到期不能还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若甲不能还款,乙可以就该珠宝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留置托运的货物。 金钱担保,主要指的是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甲可以要求乙提供反担保,以保障自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债的担保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同时,在设立担保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