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有哪些?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 首先是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也被称为主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拿着票据,有权要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例如,您持有一张银行汇票,您就可以向汇票上指定的付款银行请求支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重要权利之一。 其次是追索权。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也就是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无法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这就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持票人的第二顺序权利,也被称为从票据权利。比如,您持有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拒绝付款,那么您就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明确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情形。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共同构成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体系,两者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基础,而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和保障。持票人只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这样的权利分类有助于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