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分类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租赁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租赁分类情况。 首先是根据租赁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可分为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主要指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财产的租赁。例如,我们常见的房屋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房屋租赁中,这些条款都需要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动产租赁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租赁,像汽车租赁、设备租赁等。动产租赁在法律适用上与不动产租赁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特点,例如在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 其次,按照租赁期限的长短,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比如,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不定期租赁则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另外,根据租赁的目的和用途,还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通常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短期或临时使用租赁物的需求,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享有使用权。例如,企业临时租赁一些办公设备用于短期项目。融资性租赁则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性质,它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虽然名义上归出租人,但实质上承租人承担了租赁物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并且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通常有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