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清关放行是否就不用交税了?
我有一批货物已完成清关并且放行,我原本以为清关放行后就不用再交税了,但又不太确定。我想了解在这种已清关放行的情况下,到底还需不需要交税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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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清关放行是否就不用交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清关,简单来说,就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放行则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通常情况下,货物在清关过程中,海关会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原产地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征收税款。当货物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并且相关的税费已经缴纳完毕,海关才会予以放行。从这个常规流程来看,如果货物已经清关放行,那么意味着在清关环节所涉及的应缴税款已经缴纳,不用再额外交税。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海关在放行货物时,会确保税款按照规定征收。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海关在放行后可能会进行后续稽查。如果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申报不实、漏报等情况,导致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依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征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所以,已清关放行并不绝对意味着不用交税,在特定情形下,还是有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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