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性判定为精神病,责任由谁承担?
我被人胁迫去做了精神病判定,现在结果已经出来了。我想知道这种被胁迫进行的判定,之后如果产生问题,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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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被胁迫判定为精神病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个重要概念,胁迫在法律上指的是一方以给另一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实施胁迫行为的人角度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实施胁迫的人导致他人被错误判定为精神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和名誉权等,那么实施胁迫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胁迫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例如,因为被错误判定为精神病,导致当事人在社会上名誉受损、工作机会丧失等,这些损失都可以要求胁迫者赔偿。 对于进行精神病判定的机构,如果其在判定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依然作出了不真实的判定结果,那么该判定机构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若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被胁迫者来说,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向相关的权威机构申请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以获得真实准确的结果。同时,收集被胁迫的相关证据,比如胁迫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凭借这些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胁迫行为的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判定机构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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