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常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问题。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比如,合同可能约定在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费后才生效。这就提醒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避免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结果在未生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却无法获得赔偿。 其次是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例如,被保险人有某种疾病史但未如实告知,后来因此疾病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 再者是保险理赔问题。当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会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在实际中,可能会出现理赔难的情况,比如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时间或者拒赔。遇到这种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也值得关注。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换取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若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也不容忽视。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比如,被保险人最初指定配偶为受益人,后来离婚了想变更受益人,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