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诉讼风险有哪些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风险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诉讼风险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起诉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例如,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仅仅是出于热心替别人来起诉,这样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次是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法院不会支持。比如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认可的。而且随意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可能会导致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延误诉讼进程。 证据方面也存在风险。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地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证据的形式和来源也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诉讼时效同样不容忽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原告将丧失胜诉权。例如,借款纠纷中,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之后再起诉,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债权人就可能败诉。 最后,执行方面也存在风险。即使当事人胜诉,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难以查找、变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也可能无法实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