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手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手续的办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流程: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公司自己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接着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一般来说,法院会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然后是债权申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需要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议事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再之后是破产和解与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与债权人进行和解。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即生效,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即生效,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经营和债务清偿。 最后是破产清算。如果和解或者重整不成功,或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