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流程是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公司自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就好比一个人生病了,自己觉得扛不住了或者身边人发现问题严重了,就会送他去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然后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医院里负责治疗病人的医生团队,要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接着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就像是病人的债主们得知消息后,来医院找医生说明自己借给病人多少钱。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监督。比如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多项职权,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 再之后是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和估价。管理人要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并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估价。就像医生要对病人的资产进行盘点,看看哪些可以用来偿债。 随后是财产分配。管理人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来说,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公司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