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结案方式有哪些?
破产结案是指破产程序完成其既定任务后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状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破产结案方式:
第一种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结案。当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变价,并将所得款项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后,破产程序就可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当破产财产完成分配,就满足了结案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二种是和解或重整成功结案。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清算。重整则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得到执行;或者企业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并执行完毕,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体现了重整成功后的法律效果,也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第三种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结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如果破产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那么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种是无财产可供分配结案。当破产企业经过清查后,确认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时,破产程序也会终结。管理人同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报告,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但破产程序也因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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