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破产清算时担保权处于什么顺序地位?

我投资的一家公司经营不善要破产清算,我是该公司一笔债务的担保权人。我不太清楚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我的担保权处于什么样的顺序地位,是优先受偿还是和其他债权一起按比例分配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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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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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的场景中,担保权的地位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下面我们就详细解读担保权在公司破产清算顺序中的地位。 首先,我们要明白担保权是什么。担保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常见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了这层保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优先拿到钱。 接下来,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担保权人的权利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例如,一家公司破产,其名下有一处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担保权人,对于该房产的变现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过,担保权的优先受偿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而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于担保权受偿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是因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所以具有最优先的受偿地位。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历史遗留问题上,职工的部分权益可能会优先于担保权。 综上所述,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担保权通常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但也受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特定职工权益等因素的限制。担保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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