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

我公司最近进行了分立,现在有一些之前的债务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分立后这些债务是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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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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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在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项,下面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并没有直接针对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条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全部债权。例如,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在分立前有一笔100万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100万,也可以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有义务进行偿还。 不过,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了书面协议,对债务清偿做出了其他约定,那么就按照该协议执行。比如,甲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约定,其中60万债务由乙公司承担,40万债务由丙公司承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分担债务。 对于分立后的公司来说,它们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分立后的公司进行追偿。这是基于民法中的连带债务原理,一个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系列程序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分立过程中债务的妥善处理。 总之,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遵循法定连带责任原则,但允许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特殊约定。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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