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在夫妻离婚时怎么承担?


在探讨公司债务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公司的性质,在我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显著特点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自身来承担,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然而,在夫妻关系中,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如果公司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债务的承担就可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并且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公司的债务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共同向银行贷款,这笔贷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公司的经营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或者公司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的非必要业务活动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债务可能就属于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