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首先,公司的解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也就是说,当公司章程里预先设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者出现了章程里写好的其他解散情况,公司就可以解散。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股东们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过法定的表决程序,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就会因此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如果公司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的操作,按照实际情况,原公司可能需要解散。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要是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比如没有依法进行年报公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等,相关部门就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关闭、撤销,从而导致公司解散。五是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接着,公司的清算办法。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