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之间虚构事实多打货款是否构成诈骗?
在探讨公司和公司之间虚构事实多打货款是否构成诈骗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通俗来讲,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公私财物,自然也包括公司的财物。
当两家公司在商业往来中,一方虚构事实使另一方多打货款,判断是否构成诈骗,要从几个关键方面来看。第一,要看实施行为的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该公司是为了暂时占用资金,之后打算归还,那就可能不构成诈骗;但如果根本就没打算归还,想把这笔多打的货款据为己有,那就符合了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要看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比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交易项目、夸大项目成本等,以此诱导对方公司多打货款。如果存在这样的虚构行为,并且因此让对方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多支付了货款,就具备了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第三,要看多打货款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地区对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多打的货款达到了这个数额,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认定构成诈骗,受害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多打的货款。如果不构成诈骗,受害公司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多打的货款。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公司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