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名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跟我生活。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但是又担心不经过前夫同意不行。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想问问离婚后我给孩子改名到底需不需要另一方也就是孩子他爸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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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给孩子改名通常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后如果要给孩子改名,应该先和另一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给孩子改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这也是为了保障父母双方对子女姓名决定权的平等权利,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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