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愿意去有没有赔偿?


在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愿意去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公司不能随意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之后又反悔不愿意去,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拒绝前往新岗位,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因为双方已经就岗位调动达成了共识,员工此时反悔属于违反约定。 然而,如果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的变更可能涉及劳动条件的变化,如果公司擅自变更岗位,导致员工的劳动条件变差,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公司以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调动是不合理的,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公司调动工作岗位员工不愿意去是否有赔偿,关键在于公司调动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岗位调动通知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