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对分公司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开了一家总公司,最近又设立了分公司。但我不太清楚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是出了问题,责任该怎么划分。想了解一下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责任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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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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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公司法关于分公司责任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简单来说,分公司就像是总公司的一个“分身”,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在经营中产生了债务、违约或者侵权等责任,最终的承担者是总公司。例如,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总公司需要对这笔债务负责。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虽然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再由总公司承担剩余部分。比如分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造成了对方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会先用分公司自己的财产来赔偿,如果不够,总公司就要接着拿出钱来赔偿剩下的部分。 此外,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要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如果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向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追偿。比如总公司只允许分公司在某一地区开展业务,分公司却擅自到其他地区经营并引发了纠纷,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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