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开了家分公司,最近业务上出了点状况,有人说可能会追究分公司法人的法律责任。我不太清楚分公司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想知道分公司法人到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哪些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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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分公司和法人的概念。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分公司法人(确切地说是负责人)本身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分公司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公司负责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分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如参与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其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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