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严格来说不存在“分公司法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分公司负责人” 。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等民事责任,一般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这些财产不够承担,就由总公司来承担。不过,分公司负责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负责人擅自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分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负责人就可能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分公司存在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比如偷税漏税、违反环保规定等,相关行政机关可能会对分公司进行处罚。而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分公司偷税,负责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分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诈骗、走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分公司负责人如果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分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负责人作为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人员,会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